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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藏法民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万邦富与被告王耕银、苟小平、第三人林云青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邦富,王耕银,苟小平,林云青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藏法民二初字第10号原告万邦富,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委托代理人李玉红,系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耕银,男,194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韩城市人,住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被告苟小平,男,195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礼泉县人,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第三人林云青,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万邦富与被告王耕银、苟小平、第三人林云青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邦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000元,减半收取88500元,由原告万邦富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志刚审 判 员  德 吉代理审判员  黄 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胡小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