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骅市德胜衡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孙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骅市德胜衡器制造有限公司,孙成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127号原告:黄骅市德胜衡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常郭镇于赵村。法定代表人:于忠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冰,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成文,个体。原告黄骅市德胜衡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地址不详,无法送达,原告黄骅市德胜衡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成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骅市德胜衡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骅市德胜衡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成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黄骅市德胜衡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魏云良审判员 丁金瑞审判员 吕旭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玉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