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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贾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贾秀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493号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华轩支路39号6单元7-3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2421-4。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怡,重庆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秀英,女,汉族,1973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贾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文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任清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