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0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梅望胜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望胜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0696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梅望胜,无职业。2014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5)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望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闵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望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9日凌晨2时许,公安人员接群众举报后,在本市江岸区徐州三村7号1楼3号房卧室内的垃圾桶内查获被告人梅望胜所持有的塑料袋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0包、塑料袋装甲基苯丙胺(冰毒)6包及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物2包。经鉴定,上述所查获的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物2包共重6.66克,未检测出常见毒品成分;所查获的其它物品共重145.22克,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梅望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毒品检验鉴定书、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梅望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望胜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梅望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且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这次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梅望胜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梅望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23年1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灵人民陪审员 朱 惠人民陪审员 董向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方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