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甘肃泾川国开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史会敏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肃泾川国开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会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保字第8-1号申请人甘肃泾川国开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香定。委托代理人张军红。被申请人史会敏,女,汉族,生于1988年3月20日。申请人甘肃泾川国开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史会敏在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账户下的存款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经审理,申请人甘肃泾川国开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史会敏在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账户下的存款16752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喜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雅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