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葫民终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巴淑云与被上诉人董桂军、董楠、杨立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巴淑云,董桂军,董楠,杨立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葫民终字第005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巴淑云。委托代理人:李吉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桂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立行。上诉人巴淑云与被上诉人董桂军、董楠、杨立行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南票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巴淑云以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巴淑云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有权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巴淑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上诉人巴淑云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红梅审 判 员 杜 昕代理审判员 张信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宁本裁定援引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