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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3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陆色琼与陈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色琼,陈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3540号原告陆色琼,女,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蔡跃忠、邹东杜,福建高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惠平,男,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陆色琼与被告陈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姜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