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陈华芬与宋加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华芬,宋加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保字第512号原告陈华芬。被告宋加祥。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2452号原告陈华芬与被告宋加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7000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宋加祥的款项7000元;二、冻结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