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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宋国伟与迟万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官印,马慧,刘忠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691号原告:宋官印,男,196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扶余县。委托代理人:杨志勇,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慧,女,1974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宁江区。被告:刘忠民,男,1974年6月8日生,汉族,住宁江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官印诉被告马慧、刘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致使本院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杨文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