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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县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235号原告何某某,女,生于1986年9月,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祁国辉,临夏县尹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84年11月,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鲁怀俊,临夏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5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再进行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德良审 判 员  张 清人民陪审员  焦世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康廷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