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县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235号原告何某某,女,生于1986年9月,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祁国辉,临夏县尹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84年11月,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鲁怀俊,临夏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5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再进行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德良审 判 员 张 清人民陪审员 焦世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康廷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