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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民申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德县登相营铁矿、杨玉斌、杨玉勇与曲木布吉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喜德县登相营铁矿,杨玉斌,杨玉勇,曲木布吉,李道六,翁古木果,翁古木牛,阿布拉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民申字第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喜德县登相营铁矿。住所地:喜德县冕山镇小山村*组。法定代表人:杨洪亮,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玉斌,男,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玉勇,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曲木布吉,男,彝族。一审被告李道六,男,汉族。一审被告翁古木果,男,彝族。一审被告翁古木牛,男,彝族。一审被告阿布拉洛,男,彝族。再审申请人喜德县登相营铁矿、杨玉斌、杨玉勇因与被申请人曲木布吉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喜德县人民法院(2012)喜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3)川凉中民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喜德县登相营铁矿、杨玉斌、杨玉勇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对其耳朵如何受伤前后表述不一致,第一次说是因长期使用风枪,噪音过大造成的,第二次说因爆破导致耳聋;法院将阿布拉洛当作证人,明显违反了证据规则,阿布拉洛是被告且二人是亲戚,其提供的证据不具有证明力;申请人在一、二审对鉴定结论均提出异议,但法院并未依法重新鉴定;申请人依法将矿洞劳务承包给李道六开采,李道六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李道六有完全的自主用工权,申请人没有过错,其受伤的责任也不应当由申请人承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申请人不承担责任并由被申请人承担所有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曲木布吉在第二次诉状中对其耳朵受伤前后两次诉状表述不一致进行了说明。原审被告阿布拉洛出具的书证和拉依伍且的证词均证明被申请人曲木布吉是因爆破致使双耳受伤,与曲木布吉的陈述相互印证。故原生效判决认定被申请人曲木布吉的双耳因爆破致伤的事实正确;阿布拉洛提交的书证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锁链,法院采纳阿布拉洛的证据并无不当;对证据的异议是一种质证意见,不能当然引起重新鉴定。申请人喜德县登相营铁矿为合伙企业,申请人杨玉斌和杨玉勇为合伙人之一,作为4号矿洞全权经营管理者,其对矿洞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也没有尽到监督和管理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对被申请人的损害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申请人在申请再审过程中未提供足以推翻生效判决的新证据。因此,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喜德县登相营铁矿、杨玉斌、杨玉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喜德县登相营铁矿、杨玉斌、杨玉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阿硕布格苏日审判员 邱  跃  山审判员 蔡    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小  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