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越民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李万琼与莫色阿吉等三人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琼,莫色阿吉,沙马阿良,莫色小吉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越民初字第442号原告:李万琼,女,46岁,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莫色阿吉,男,27岁,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沙马阿良,男,34岁,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莫色小吉木,女,32岁,住四川省越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琼与被告莫色阿吉、沙马阿良、莫色小吉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万琼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万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万琼负担。审判员 沙马约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克其阿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