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行非审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余志超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余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行非审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址:广水市应山办事处永阳大道41号。法定代表人左永新。被执行人余志超。申请执行人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0月10日对被执行人余志超作出广卫公罚(2014)009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下达广卫公催(2015)004催告书,限被执行人10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在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广卫公罚(2014)009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广卫公罚(2014)009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军明审 判 员 魏亚玲人民陪审员 叶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魏朝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