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明荣与刘卫东、张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556号原告:刘某甲,女,汉族,1966年10月10日生,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孙峻,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方海沧、尹志强(实习),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男,汉族,1965年4月29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张某某,女,196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址。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继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峻、方沧海、尹志强(实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乙、张学英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2012年我与被告相识并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被告刘某乙多次向我借钱,总共2,4万元,2013年2月24日被告刘某乙向我出具借条一张,载明:2013年至2014年还一万两千元,2014年至2015年还一万两千元。但是至今被告张某某只汇款一千元给我。为此,依法诉讼,要求被告返还欠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刘某乙、张某某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乙多次向原告刘某甲借钱,总共2,4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刘某乙借刘明英24000元,2013年-2014年前还壹万贰仟元,2014年-2015年还壹万贰仟元整,到2015年还完,要还不完可以起诉。”但被告张某某至今只还了1000元。为此,刘某甲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某乙、张某某偿还借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身份证、借条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乙欠刘某甲24000元,为此写下欠条并约定还款时间,且被告刘某乙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因此,原告刘某甲要求被告刘某乙、张某某返还欠款2.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乙、张某某返还原告刘某甲2.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刘某乙、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继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