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行终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刘修齐和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交通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修齐,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成行终字第3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修齐。委托代理人刘齐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一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春,分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工作人员。上诉人刘修齐因诉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以下简称市交管一分局)交通行政其他行为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新行初字第6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修齐以认定事实错误为由,请求撤销被上诉人市交管一分局作出的5101076201302159号责任认定决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上诉人刘修齐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依法不予缴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伟东审 判 员  喻小岷代理审判员  邱方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熊 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