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丽执民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光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钢一管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光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钢一管业有限公司,孙光权,张晓春,吴卫名,娄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浙丽执民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丽水市。组织机构代码:84841839-1.法定代表人:徐晓伟,行长。被执行人光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法定代表人:孙光权,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钢一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田县。法定代表人:陈杰,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光权。被执行人张晓春。被执行人吴卫名。被执行人娄海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光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钢一管业有限公司、孙光权、张晓春、吴卫名、娄海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光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莲都区水阁工业园区319号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成交,所得款20703594.19元已交申请人受偿。被执行人浙江钢一管业有限公司的所有财产另案处置中,被执行人孙光权、张晓春、吴卫名、娄海云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本案先程序终结执行,待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浙丽执民字第110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军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邹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