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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团风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舒继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继群,张泽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团风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舒继群。被执行人张泽权。本院立案受理的(2012)鄂团风民初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没有履行法律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泽权收入390000元(含借款本息、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予以提取。(收款人:团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团风县支行;账号:635101040003831)。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孙德咏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陶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