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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江苏大众拍卖行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华利拍卖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大众拍卖行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华利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1037号原告江苏大众拍卖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超,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许海斌,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市华利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庚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成殿军,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大众拍卖行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华利拍卖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大众拍卖行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大众拍卖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秀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严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