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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姜益治,赵晓兰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姜益治,赵晓兰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008号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9号重庆希尔顿酒店写字楼612室、601-603室,组织机构代码67104269-0。负责人阳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8369-0。被告姜益治,男,汉族,1966年8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赵晓兰,女,汉族,1956年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姜益治、赵晓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林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