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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南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06号原告南某,女,汉族,1981年6月出生,初中文化。被告曹某,男,汉族,1975年3月出生、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某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南某承担(已交纳)。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退还其150元。审判员  张登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灵芝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