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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商终字第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宁波尚合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国振盛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国振盛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宁波尚合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展览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商终字第0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国振盛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中路56号1幢810室。法定代表人武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郁力,江苏法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尚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江南路1558号1546室。法定代表人姜卫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鲍晓华、徐朱杰,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国振盛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尚合投资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商初字第0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国振盛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宁波尚合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国振盛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国振盛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330元,减半收取为6665元,由上诉人江苏国振盛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平审 判 员  张晨阳代理审判员  陈 娴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郑成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