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3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咸丰县人民检察院干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何国玉,退休职工。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咸丰县人民法院(2014)鄂咸丰民初字第00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咸丰县人民法院(2014)鄂咸丰民初字第008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咸丰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汪清淮审判员 张成军审判员 郑 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继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