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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徐祠太与十堰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132号申请人徐祠太。被申请人十堰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北京路。法定代表人陈良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徐祠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被申请人十堰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次申请人徐祠太借款,到2015年4月8日,被申请人十堰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借款1140000元。为防止被申请人十堰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移财产,特申请对被申请人十堰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500000元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人徐洪涛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街办武当路22号9幢1-3-1号房产(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徐海峰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东岳路52号9B幢1-2-2号房产(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孙竹兰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办周家沟社区12幢3-3-2号房产(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改字第××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祠太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十堰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500000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担保人徐洪涛所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街办武当路22号9幢1-3-1号房产(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徐海峰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东岳路52号9B幢1-2-2号房产(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孙竹兰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办周家沟社区12幢3-3-2号房产(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改字第××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审判员韩朝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王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