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商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学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学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商初字第276号原告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明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晓转,1976年出生,汉族,女,住济南市。被告刘学春,女,1955年出生,汉族,住济南正大城市花园。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学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学春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学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尹诺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