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3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郭清安、游时分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郭清安,游时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387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47号,组织机构代码90307072-0。代表人苏海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朕科,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王娟,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员工,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郭清安,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游时分,女,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诚意,住贵州省仁怀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被告郭清安、游时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4元,减半交纳647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盛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