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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西法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骆运正与梁胜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运正,梁胜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西法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骆运正,男,住阳西县织篢镇。被执行人:梁胜源,男,住阳西县织篢镇。申请执行人骆运正与被执行人梁胜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西法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的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372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主动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房管、车管、���土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西法执字第2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文政审判员  王小湖审判员  谢镓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林志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