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太执字第028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宋毛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毛球,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2816-1号申请执行人宋毛球。委托代理人单辉,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伟。宋毛球与张伟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太城民初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张伟给付宋毛球欠款4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张伟承担案件受理费488元。因张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宋毛球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748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之后双方自行进行和解,于2014年11月11日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底前支付申请人5000元,于2015年1月起每月底前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元直至还清为止等内容。因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因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城民初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惠生执行员  金永华执行员  李卫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朱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