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582号原告曾某某,女。被告周某某,男。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桂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蔡玉勤、罗小乐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某、被告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某某诉称:2012年7月10日,原、被告在新化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13年1月29日生育小孩周某甲。2014年11月份被告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让原告向朋友借款人民币30000元。2014年12月份被告购买一辆白色神龙富康牌小车,车牌号为湘KU69**。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和生活习惯不同,加上被告有赌博和吸毒的恶习,经常对原告恶言恶语,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现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周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12000元,小孩生病上学的费用另计;分割家庭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以证明原、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3、全国公安综合信息查询表,以证明双方以被告周某某的名义登记购买了一辆神龙-富康牌小车;4、全国公安综合信息查询表,以证明双方于2013年1月29日生育小孩周某甲;5、借据复印件一张,以证明原告于2014年11月8日向周伟借款30000元为被告购买小车。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2、3、4,均无异议;证据5,有异议,该债务是虚假的,被告对借款的事不知情,且不认识周伟,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被告周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为支持其答辩意见,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2、行驶证复印件,以证明被告于2014年购买了一台车牌为湘KU69**的二手车。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的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2,均无异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均系相关职能部门依职权出具的合法证件,且被告无异议,予以认定;证据5,原告没有提交借据原件核对,且被告不予认可,结合庭审调查,不予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1、2,均系相关职能部门依职权出具的合法证件,且原告无异议,予以认定。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以下基本事实: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并自由恋爱,于2012年7月10日在新化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1月29日,生育男孩周某甲(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双方夫妻感情较好,2014年5月份开始,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未尽到做丈夫的责任,双方开始发生矛盾,导致感情不和。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一辆车牌为湘KU69**的神龙-富康小型汽车;共同债务有因给小孩买奶粉欠周越红3850元。原告主张2014年11月8日向周伟借款30000元为被告购买神龙-富康牌小型汽车以及被告嫂子、周佑华于2014年分别向被告各借款1万元至今未归还,对上述主张,原告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亦不予认可。原告主张被告有吸毒行为,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结婚时原告置办的嫁妆有:彩电1台、冰箱1台、空调1台、海尔自动洗衣机1台、热水器1台、棉被4床。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因为被告未尽到家庭责任导致双方感情不和,但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生育了小孩,只要被告能多体贴原告、改正缺点,原告能理解被告,双方相互包容、坦诚相待,其夫妻关系完全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曾某某要求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桂萍人民陪审员 蔡玉勤人民陪审员 罗小乐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群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适用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适用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