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范伟明与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伟明,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1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伟明,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汪定云,北京仁人德赛(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小红,北京仁人德赛(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游艺路*号。法定代表人李顺年,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胡希,该局工作人员。上诉人范伟明因诉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下简称市交管局)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4)鄂硚口行初字第0008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范伟明的委托代理人李小红、被上诉人市交管局的委托代理人胡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范伟明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范伟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伟明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范伟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莉荣审 判 员 李 丽代理审判员 侯士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彭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