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东台市振翔拉链有限公司与朱鹏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振翔拉链有限公司,朱鹏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30号原告:东台市振翔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梁垛镇梁垛村三组。法定代表人:朱锦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永鉴,江苏陈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鹏溢,居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鼓楼南路577号。负责人高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台市振翔拉链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鹏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台市振翔拉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振翔拉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台市振翔拉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台市振翔拉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 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吕真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