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06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杨某某、胡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杨某某,胡婉琪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682-1号原告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被告胡婉琪,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胡婉琪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达成协议,后原告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育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