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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0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范咏梅、陈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咏梅,陈德,张劲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027号之一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法定代表人姚真勇,任董事长。被告范咏梅,女,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陈德,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被告张劲侠,女,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咏梅、陈德、张劲侠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上述被告的银行存款276255.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范咏梅、陈德、张劲侠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6255.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辜 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柯洁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