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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牟执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刘申海、姜国玲与姜乃国、姜国政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申海,姜国玲,姜乃国,姜国政,姜善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1466号申请执行人刘申海,农民。申请执行人姜国玲,农民。被执行人姜乃国,农民。被执行人姜国政,农民。被执行人姜善财,农民。本院在执行刘申海、姜国玲与姜乃国、姜国政、姜善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2)烟牟王民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加贝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隋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