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孟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830号原告孟某,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原店西区。委托代理人王锋义,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某,女,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代理人乔军丽,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爱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薛铁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