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青岛华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张伯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华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伯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1270号原告青岛华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州湾工业园8号。委托代理人孙赞义,胶州胶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伯友,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华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伯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伯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华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伯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撤诉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克艳审 判 员 刘 亭人民陪审员 孙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