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法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民初字第109号夏某某诉被告广西平果县铝业线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广西平果县铝业线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109号原告夏某某,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道。被告广西平果县铝业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县工业园铝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李政辉。原告夏某某诉被告广西平果县铝业线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夏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22元,减半收取811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光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