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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民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1155号原告胡某某,女,1975年9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向贤能,合江县先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某某,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以双方对子女抚养达不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廷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夏益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