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呼民初字第0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CJ第一制糖株式会���与内蒙古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CJ第一制糖株式会社,内蒙古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初字第00031-1号原告CJ第一制糖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首尔市中区东湖路330(双林洞)。法定代表人金喆河,首席执行官。委托代理人王达佐,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洪欣,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被告内蒙古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闫晓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CJ第一制糖株式会社诉被告内蒙古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CJ第一制糖株式会社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原告CJ第一制糖株式会社认为被告生产的L-赖氨酸硫酸盐、L-赖氨酸盐酸盐涉嫌侵犯其名称为”改进的启动子和用其生产L-赖氨酸的方法”(专利号为ZL200980103315.6)的专利。原告CJ第一制糖株式会社请求对被告内蒙古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L-赖氨酸硫酸盐、L-赖氨酸盐酸盐产品的生产方法、生产设备、产品数量及销售获利等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保全。原告CJ第一制糖株式会社认为这些证据存在灭失和以后难以取得的风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CJ第一制糖株式会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告内蒙古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L-赖氨酸硫酸盐、L-赖氨酸盐酸盐产品的生产设备、生产方法、产品数量及销售获利等相关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胡雪莹审判员李艳审判员周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齐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