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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二初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其贵与邢军、吴振彪、熊寿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其贵,邢军,吴振彪,熊寿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470号原告:王其贵被告:邢军被告:吴振彪被告:熊寿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其贵诉被告邢军、吴振彪、熊寿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其贵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邢军所有的皖NXJ1**号奥迪汽车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邢军所有的皖NXJ1**号奥迪汽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保友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