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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民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广东珠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与芦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珠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芦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1017号原告广东珠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观潮路***号江南一品会所*楼。负责人唐耀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谈梅,公司员工。被告芦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珠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与被告芦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珠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袁 蓓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孙冠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