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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张慧敏与李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敏,李德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628号原告张慧敏。被告李德六。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萧然东路288号。负责人蔡美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慧敏诉被告李德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慧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金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