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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交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吕忠先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洮南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忠先,刘健,周劲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交民初字第48号原告吕忠先,男性,地址:洮南市被告刘健,男性,地址:双辽市被告周劲博,男性,地址:洮南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公司,地址: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吕忠先诉刘健、周劲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顾艳秋于二0一五年五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孙晓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福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