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三终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段小吾与程朝卿、程学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小吾,程朝卿,程学敬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三终字第2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小吾,男,1961年4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朝卿,男,1961年6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程学敬,男,1950年10月8日出生。上诉人段小吾与被上诉人程朝卿、程学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舞钢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舞民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段小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段小吾以“其与程朝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段小吾撤回上诉的申请属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段小吾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上诉人段小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亚超审判员  尚少辉审判员  石天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卫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