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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志学、郭伟忠、柳成畔与黑龙江东龙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成畔,王志学,郭伟忠,黑龙江东龙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柳成畔,住巴彦县。申请执行人王志学,公务员,住巴彦县。申请执行人郭伟忠,住巴彦县。被执行人黑龙江东龙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香坊区香顺街。法定代表人田艳林,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成畔、王志学、郭伟忠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东龙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法执字第30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李殿广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于 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