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3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熊某某、陶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熊某某,陶某某,冯某,肖某,石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3260号原告任某某,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熊某某,男,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陶某某,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冯某,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肖某,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石某,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熊某某、陶某某、冯某、肖某、石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6元,减半交纳12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竞悦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吴紫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