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初字第07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郝某丙甲、郝某丙乙与郝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雁民初字第07024号原告:郝某丙甲。原告:郝某丙乙。被告:郝某丙。原告郝某丙甲、郝某丙乙诉被告郝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某丙甲、郝某丙乙诉称,二原告与被告系姐弟关系,其父于2006年5月去世。原告近期得知,其父在2004年借给王伊秋300000元,借款人近期清偿该借款,将该款转账至被告账户。二原告多次要求继承该笔财产,但被告不同意二原告继承,故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原告合法继承的财产份额300000元,即二原告每人分得10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300000元已经归还到其账户上,其一直与其父共同生活,因二原告已经出嫁,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郝某丙丙于2006年5月31日去世,其父母、配偶都已去世,被继承人郝某丙丙有子女三人,为原告郝某丙甲、郝某丙乙与被告郝某丙。庭审中,被告对被继承人郝某丙丙的债务人王伊秋已归还300000元至其账户的事实认可,但认为二原告已经出嫁,故不同意二原告继承该笔款项。庭审中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火化证、证明、银行取款回单及庭审笔录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本院认为,继承权男女平等。被继承人郝某丙丙生前向他人出借300000元,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借款人将该款项归还至被告账户,该款应属被继承人郝某丙丙遗产。原、被告均系��继承人郝某丙丙的子女,其配偶早年去世,被继承人郝某丙丙也未留有遗嘱,现二原告与被告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平等的继承权。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财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被继承人郝某丙丙遗产为300000元,故对于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每人100000元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某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郝某丙甲、郝某丙乙各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承担。因上述款项二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其应承担的费用一并支付二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景振宇代理审判员 李晓婷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