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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一初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杨秋歌与洛阳伊众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段宏甫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秋歌,洛阳伊众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段宏甫,河南远威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张雷,袁玉峰,关群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一初字第197-2号原告:杨秋歌。被告:洛阳伊众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法定代表人:段宏甫,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段宏甫。被告:河南远威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法定代表人:张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雷。被告:袁玉峰。被告:关群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秋歌诉被告洛阳伊众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段宏甫、河南远威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张雷、袁玉峰、关群声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秋歌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秋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杨秋歌承担。审 判 长  马 强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会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