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一初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杨秋歌与洛阳伊众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段宏甫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秋歌,洛阳伊众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段宏甫,河南远威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张雷,袁玉峰,关群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一初字第197-2号原告:杨秋歌。被告:洛阳伊众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法定代表人:段宏甫,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段宏甫。被告:河南远威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法定代表人:张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雷。被告:袁玉峰。被告:关群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秋歌诉被告洛阳伊众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段宏甫、河南远威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张雷、袁玉峰、关群声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秋歌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秋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杨秋歌承担。审 判 长 马 强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会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