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贾斐斐与吴迪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斐斐,吴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贾斐斐,女,1982年10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吴迪,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贾斐斐与吴迪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丰民初字第168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原告贾斐斐与被告吴迪离婚。二、吴×××由被告吴迪抚养,原告贾斐斐自二O一四年十一月起于每月十五日前给付吴×××抚养费七百元至其十八周岁止。三、被告吴迪名下有京×××小型轿车归被告吴迪所有,被告吴迪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贾斐斐车辆折价款三万八千元。四、家庭浮财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TCL牌42吋电视机一台、LG牌洗衣机一台归原告贾斐斐所有,被告吴迪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家庭浮财给付原告贾斐斐。五、驳回原告贾斐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贾斐斐负担七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吴迪负担七十五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贾斐斐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吴迪名下有车一部,本院已依法查封其车档。被执行人吴迪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吴迪名下有车一部,本院已依法查封其车档。被执行人吴迪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风审 判 员 马世平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许子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