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与江苏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江苏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雪桂,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振华,董事长。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2014)烟商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江苏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或存在唐爱华银行存款382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林审判员 赵志强审判员 杨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岳修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