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银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潘声练与申请执行北海二建洪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银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潘声练。被执行人北海二建洪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银滩工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声练与被执行人北海二建洪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58元,被执行人北海二建洪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已履行完毕,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银民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银执字第75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庞林海审判员 梁福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贺 湘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百度搜索“”